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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官的业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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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业外行为是法官从事职务外的行为的总称,是相对于诸如开庭、送达、评议等法官业务内活动而言的,包括日常生活、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等。
法官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行政个人,但法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个人,其在社会生活中会有自己的“生活圈”
“社交圈”
“娱乐圈”
。
法官参加何种“圈”
以及他们在这些“圈”
中的行为直接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所做出的裁决的公正性甚至对国家整个司法的公正性是否信服的问题。
原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指出,业外活动是法官职业操守的一面镜子,有效约束业外活动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约束业外活动,是法官在职业活动外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真正体现着执掌审判权的法官精神和人格境界的实际状况,是职业精神向社会的延伸。
《法官行为规范》第80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下:“(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三)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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